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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危险(高利贷的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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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财经 2024-03-27 19:30:02 25次浏览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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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危险(高利贷的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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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济发达,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资金需求比较大,所以民间有闲钱的人和企业,便将闲散资金出借,获取利息,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有少数不法商人,利用借钱的机会,赚取高额利息,使得很多企业和个人负债累累,永远也还不清所谓的高利贷,比如湖南的“文三爷”,就勾结部分法官,公安对外放贷,致使很多民营企业家破产,这类高利贷对经济的发展有害无益,应该予以重点打击。律师对话第508期邀请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立志为我们解答关于高利贷的相关法律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罗立志律师的对话内容。

1、高利贷的定义是什么?

罗立志律师答: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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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样的贷款属于高利贷?利率有怎样的规定?

罗立志律师答:

胁迫或欺诈性贷款

我国法律规定,同期民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利率的4倍。如果超过4倍,就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如果由于借款问题而产生纠纷告上法庭,债务人只需要偿还本金和合理的利息。一些高利贷者利用债务人对资金的需求,以高于银行利率几倍的利率放贷。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他们以威胁或欺骗的方式迫使债务人签署其他借据,允许债务人在短时间内以“利滚利”的形式承受远远超过本金的高利率。 或者更重要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些行为都是非法的。以非法占有他人金融资源为目的的高利贷和以胁迫和欺诈手段的高利贷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投资和贷款

以投资的名义向个人或企业发放高利贷,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其中,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借出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事问题,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一些高利贷者以正常利率从银行、个人或金融机构借款,然后以高利贷者的形式借给其他人,从而赚取中间差价。赚取大量非法收入的行为将构成高利贷罪。 这时,将从民事问题上升到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转借牟利为目的,借入资金并高利率借给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款数额视情况而定,为非法所得数额的1至5倍。

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高利贷属于违法的行为吗?是否受法律的保护?

罗立志律师答:

高利贷肯定属于违法行为,高利贷中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部分:不违法,当事人应当履行;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属于违法,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的危险(高利贷的危害有哪些)

4、民间高利贷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

罗立志律师答:

各位老板,如果遇到以投资的名义向个人或企业发放高利贷,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老板可以直接报警。现在处于扫黑除恶的档口,对于不是用自己的钱进行放贷的,法院对利息不予认可,至认可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5、出现高利贷纠纷应该怎么办?

罗立志律师答:

如果出现了高利贷纠纷,对于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超高的,可以不予认可,也可以报警;对于非法的高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认定,不予还利息。具体如下

(一)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二)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三)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

(四)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刑事纠纷,如故意伤害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罗立志律师执业十八年。擅长复杂,疑难,高难度诉讼案件,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税务筹划、税务行政、刑事案件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家庭婚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罗立志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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