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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机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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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财经 2024-04-10 10:30:01 54次浏览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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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机场集团)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基础 公告编号:临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案的金额: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场”、“公司”)子公司近12个月未披露的诉讼涉诉金额为人民币204,832.40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涉诉金额为人民币21,240.67万元,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涉诉金额为人民币183,591.7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起诉的案件,公司已在以前年度按坏账准备政策计提部分信用减值损失;对于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且尚未取得终审判决(裁决)的案件,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及合同相关约定已在负债所属期计提了负债,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子公司根据近期收到的相关材料对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连续12个月发生的诉讼案件共计15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04,832.40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涉诉金额为人民币21,240.67万元,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涉诉金额为人民币183,591.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涉及案件基本情况及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共计15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04,832.40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三亚临空诉天玑财富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三亚临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三亚临空)

被告: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玑财富)、深圳市荣海达实业有限公司、李慧、成都荣海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唐皓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三亚临空与天玑财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深圳宝源创建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至天玑财富或其指定受让方。三亚临空已完成全部股权转让工作,但天玑财富未能按期支付交易尾款,三亚临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天玑财富偿还1.93亿元股权款及违约金;2.其余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于2022年3月8日收到二审判决,判令天玑财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亚临空支付1.93亿元股权款及违约金,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当前暂未收到相关款项。

(二)关于公司子公司海岛临空诉融创基业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岛临空)

被告:海南融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融创基业)

第三人:海南海岛航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岛航翔)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海岛临空与融创基业于2018年8月2日签订《股转协议书》,海岛临空将其持有的海岛航翔100%股权转让给融创基业,因融创基业未能按约支付尾款16,822,696.5元,海岛临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融创基业支付16,822,696.5元及违约金2,583,966.18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三)关于海口农商行诉公司子公司沈阳泰昇抵押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口农商行)

被告:泰昇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简称沈阳泰昇)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5年6月,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基础产业)发行公司债券,海口农商行认购2.4亿元。2020年6月,海口农商行与沈阳泰昇签署抵押合同,沈阳泰昇以其持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因海航基础产业未能兑付债券本息,且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海口农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对沈阳泰昇抵押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在251,786,301.3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未开庭。

(四)关于农商联社诉公司子公司儋州海航投资、洋浦游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农商行、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农商联社)

被告:儋州海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儋州海航投资)、洋浦国兴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洋浦游艇)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7年,农商联社与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资产)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6.5亿元。同年,农商联社与儋州海航投资、洋浦游艇签订抵押合同,以儋州海航投资、洋浦游艇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因海航资产逾期偿还贷款,且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12月,农商联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就抵押物折价或对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59亿元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一审未开庭。

(五)关于三亚农商行诉公司子公司儋州海航投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亚农商行)

被告:儋州海航投资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8年,三亚农商行与海航基础产业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4亿元。同年,儋州海航投资与三亚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就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儋州海航投资与三亚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因海航基础产业逾期偿还贷款,且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三亚农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儋州海航投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在贷款本息5.06亿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未开庭。

(六)关于中建三局诉儋州海航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三局)

被告:简称儋州海航投资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2年,中建三局与儋州海航投资签署“儋州望海国际广场项目”一、二期施工合同。2017年儋州海航投资委托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设计)与中建三局签订该项目三期施工合同。2019年,儋州海航投资与天津设计签订补充协议,取代天津设计作为建设方,继受三期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天津设计承担保证责任。一、二期工程于2015年12月30日竣工,于2018年8月15日完成结算;三期工程于2021年2月10日现状结算,工程款项未全额结清。中建三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儋州海航投资支付一、二期工程款1,208.24万元、三期工程款7,614.6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返还一、二期质保金892.5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合计10,885.35万元。本案一审未开庭。

(七)关于正太集团诉公司子公司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正太公司)

被告:唐山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亿城公司)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3年4月15日,亿城公司与正太公司签订《唐山大城山住宅小区项目一期、二期总承包合同》(简称总包合同),约定正太公司作为亿城公司开发的“唐山大城山住宅小区项目一期、二期”的总承包人。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完成施工,双方对最终的结算金额发生争议,正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21,321,106.50元(包括质保金8,065,966.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确认正太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八)关于农信联社诉公司子公司保亭旅发、海航地产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水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信联社)

被告:保亭海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保亭旅发)、海航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地产控股)、李维军、黎学盛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4年1月3日,保亭旅发向农信联社贷款7,500万元,期限60个月,年利率11.4%,贷款到期日2019年1月3日。同日海航地产控股、李维军、黎学盛与农信联社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保亭旅发未能清偿完贷款。农信联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保亭旅发偿还借款本金26,343,208.61元及利息;2、海航地产控股、李维军、黎学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九)关于三亚农行诉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海南恒实抵押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简称三亚农行)

被告:海南海航恒实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海南恒实)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三亚农行与三亚海航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三亚海航城)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经两次展期后均未能还贷,海南恒实以三亚市三套房产对剩余贷款2.34亿元进行了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三亚海航城未能还款,且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三亚农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海南恒实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金额暂作价88,687,220元,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2、三亚农行对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十)关于北京建工诉公司子公司营口机场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建工)

被告一: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营口机管)

被告二:营口机场有限公司(简称营口机场)

被告三:营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营口城投)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2年10月11日,北京建工与营口机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建工承建营口临空经济区物业管理综合楼工程,工程结算价107,286,861.61元,案涉工程实为营口机场委托营口机管代建,目前仍欠付工程款7,201,912.61元,北京建工于2022年2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共同支付工程款7,201,912.61元、利息1,270,697.46元(暂计);2、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一)关于营口光大银行诉营口机场贷款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简称营口光大银行)

被告:营口机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6日,营口机场与营口光大银行签署五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共计贷款10,000万元,后双方签署《借款展期合同》,延期至2020年12月26日。截至2021年9月27日,营口机场欠付本金95,551,514.42元,营口光大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营口机场偿还贷款本金95,551,514.42元、利息7,110,871.80元及违约金。本案一审未开庭。

(十二)关于王文昌诉湖北宏鑫、公司子公司博鳌机场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王文昌

被告一: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北宏鑫)

被告二: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鳌机场)

第三人:王计峰、王勤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7年2月20日,王文昌与第三人合作挂靠湖北宏鑫与博鳌机场签署了《海南博鳌机场二期扩建工程综合保障用房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18,603,465.47元,原告王文昌为实际施工人。2017年1月5日,该工程通过验收,因湖北宏鑫一直不予配合工程结算,王文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湖北宏鑫将其扣留的工程款4,312,414.00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2、博鳌机场支付工程款4,679,803.60元(以最终鉴定为准)及利息。本案一审已开庭,待判决。

(十三)关于何清等诉甘肃机械化建工、甘肃机械化建工海南分公司、刘华山、博鳌机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何清、林国豪、杨亚强、赖建全

被告1: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甘肃机械建工)

被告2: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3:刘华山

被告4:博鳌机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5年6月,原告与刘华山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承包博鳌机场地基处理工程,因完工后项目一直未结算,无法获得剩余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1和被告2支付工程款9,751,885.60元及利息;2、被告1和被告2支付机械使用费及油费308,710.51及利息;3、被告2对上述(1)和(2)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4在欠付被告1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1)和(2)项债务支付责任。一审判决博鳌机场在5,911,832.1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甘肃机械建工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已开庭,待判决。

(十四)关于浙江精工诉国瑞投资、第三人海岛临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精工)

被告:海南国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瑞投资)

第三人: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岛临空)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3年1月浙江精工与国瑞投资签订《海阔天空国瑞城二期工程S6地块钢结构供应制作及安装分包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已对工程款结算,但因国瑞投资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浙江精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国瑞投资支付工程尾款12,474,160.15元及利息;2、国瑞投资支付质保金5,759,695.80元及利息;3、确认浙江精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海岛临空作为业主方已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浙江精工未要求海岛临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海岛临空无需承担责任。

(十五)关于中铁建设诉国瑞投资、第三人海岛临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建设)

被告:国瑞投资

第三人:海岛临空

2、诉讼的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3年9月中铁建设与国瑞投资签订《海阔天空国瑞城二期工程S6地块机电安转分包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后,国瑞投资未与中铁建设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中铁建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国瑞投资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总金额为18,666,355.98元;2、中铁建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海岛临空作为业主已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中铁建设未要求海岛临空承担责任,预计海岛临空不承担责任。本案一审未开庭。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起诉的案件,公司已在以前年度按坏账准备政策计提部分信用减值损失;对于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且尚未取得终审判决(裁决)的案件,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及合同相关约定已在负债所属期计提了负债,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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