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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刑事案件(富源特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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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财经 2024-03-01 15:30:02 83次浏览 来源: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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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刑事案件(富源特大刑事案件)

5月15日,富源县公安局胜境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胡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存在异常,随即,办案民警立即将胡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今年1月,胡某为谋取利益赚“快钱”,将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转账并且帮助其取现,累计转入2万元,胡某从中获利500元。

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元并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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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警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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